罪犯齐国军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2016-07-15 05:26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1278号

c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齐国军,男,1963年5月1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4日作出(2004)长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齐国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9日以(2004)吉刑核字第242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1月3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吉高法刑执字第7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月19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吉高法刑执字第2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2012年1月17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461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于2014年6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齐国军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2月27日被告人齐国军在家中与被害人张建等人饮酒时,因语言不和二人发生口角,后在院内发生厮打。厮打中,被告人齐国军的父亲被告人齐贵手持斧子照张建的头部砍一斧,将被害人张建砍倒,被告人齐国军又取来尖刀照张建胸腹部刺数刀,致被害人张建死亡。判决民事赔偿17万余元。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四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7月20日获得奖励1次,2013年1月15日获得奖励1次,2012年6月30日获得奖励1次,2011年12月25日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16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齐国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齐国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25年2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伟

代理审判员  孙宁

代理审判员  徐俊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笑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