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宁宏宴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2016-07-15 05:23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2045号

罪犯宁宏宴,男,1986年9月18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6日以(2011)吉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宁宏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于2014年9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认为,罪犯宁宏宴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2008年10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2010年10月22日22时许,伙同他人在永吉县口前镇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殴打,用随身携带的卡簧刀将被害人刺死,案发后,民事赔偿达成谅解。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五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2次,获得考核积分389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宁宏宴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有犯罪前科,且严重暴力犯罪,主观恶性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宁宏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3年3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青科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