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魏胜铭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2016-07-15 05:21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194号

罪犯魏胜铭,男,1971年10月13日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16日以(2002)四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胜铭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3334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8月2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吉高刑执字第34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6年12月6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刑执字第381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二年;2009年9月30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长刑执字第367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2年7月13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181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于2014年1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魏胜铭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1992年10月14日因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以上徒刑十二年。原判认定,2001年10月期间该犯伙同王福光在吉林省制糖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室、公主岭市医院财务室、公主岭市范家屯镇地税局等地盗窃作案4起,盗得现金361200余元,摩托罗拉手机一部。案发后追缴赃款333400元,其余全部挥霍。该犯系累犯。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三监区参加种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1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382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6.9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魏胜铭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且犯罪次数较多,主观恶性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魏胜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3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青科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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