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新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2016-07-15 05:20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1819号

罪犯王新,男,1985年12月30日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初中毕业,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服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6日以(2012)德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新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于2014年8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认为,罪犯王新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曾于2008年5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6月23日,他人指使看护拆迁评估公告,10时许,发现被害人许继营撕掉公告,遂上前与其发生口角,并对其进行殴打,后逃离;于2003年8月18日,伙同他人在德惠市明珠广场欲进入供电公司大厦拍照,被保安阻止,继而发生厮打,刘彦福持刀将迟恩明扎伤,经鉴定构成重伤;于2002年2月26日,伙同刘彦福等人在未购买门票的情况下欲进入德惠市工人文化宫舞厅,被王森德阻止,后发生争吵,刘彦福持刀将王森德腿部扎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本次犯罪系累犯。该犯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八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60.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王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且暴力犯罪,主观恶性较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1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青科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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