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平平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2016-07-15 05:17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2342号

罪犯刘平平,女,1970年8月25日生,汉族,吉林省四平市人,大学本科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7日作出(2010)四西刑公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平平犯挪用资金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因本人上诉,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2日以(2010)四刑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11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刘平平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因在广州注册公司没有注册资金,于2008年5月份多次找到四平红嘴钢铁有限公司总经理张玉佳挪用红钢公司100万元,自任法人代表,直至2009年3月12日四平红嘴钢铁公司从刘平平销售钢材提成中扣除100万元,抵消挪用资金。2009年6、7月,刘平平以给张少云父亲聘请律师、找记者呼吁为名,骗得张少云、王小松共计62万元。已由公安机关追缴50万元返还给被害人。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八监区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60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刘平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犯数罪,社会危害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平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5年6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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