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焕杰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2016-07-15 05:17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2341号

罪犯刘焕杰,女,1964年5月9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0日作出(2009)长刑一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焕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因本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6日以(2009)吉刑三终字第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31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第208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11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刘焕杰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3月至10月期间,张泽柱、孙靖国在其公司及个人均不具备办理高校入学资格的情况下,经事先预谋,宣称与吉林省招生办有特殊关系,以签协议的形式承诺为高考落榜生办理多所高校统招入学手续,刘焕杰等人被其发展为中间人在长春、四平等多地大规模招收高考落榜生,累计收取500多名家长3600多万,其中刘焕杰及其下线韩连玉共收取被害人1009.01万元,交给张泽柱1015.91万元,案发后返还被害人261万元,给被害人造成损失749.41万元。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八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68.1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4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375.92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刘焕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犯罪次数多,诈骗犯罪数额巨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焕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11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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