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夏天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2016-07-15 05:15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2595号

罪犯夏天,男,1982年6月22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城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10日作出(2003)白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夏天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同案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10日以(2003)吉刑终字第1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9月24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长刑执字第第351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二年;2011年9月6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第267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于2014年1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夏天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2年间,该犯在白城市镇赉县黑鱼泡镇预谋抢劫后,盗窃摩托车一辆,伙同他人持刀拦路抢劫作案一起,致2人死亡;2002年10月16日伙同他人抢劫出租车作案一起,同案犯将司机杀死。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三监区参加服装平缝劳动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1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45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9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夏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犯数罪,犯罪次数多,且严重暴力犯罪,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夏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1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青科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笑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