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曹东晖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2016-07-15 05:15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224号

罪犯曹东晖,男,1960年12月4日生,汉族,吉林省榆树市人,大学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8日以(2006)松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东晖犯受贿罪、贪污罪、组织卖淫罪、偷税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9月2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吉高法邢执字第51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12年1月17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464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于2014年1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强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监狱刑罚科姚斌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曹东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曹东晖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1982年04月30日因诈骗罪判处有期以上徒刑二年缓期三年执行。原判认定,该犯于2002年至2004年间利用担任长春市南关区地税局局长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150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0余万元,为他人谋利,指使他人组织卖淫活动,并为达到偷税的目的指使他人隐瞒营业收入偷税10万余元。其个人财产人民币299.8万元来源不明。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六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2次,2011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433.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曹东晖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有犯罪前科,且系职务犯罪,社会危害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东晖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6年5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青科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