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永龙假释-刑事裁定书(假释用)

2016-07-15 05:11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年长刑执假字第00330号

(2014)长刑执假字第0330号

罪犯李永龙,男,1960年10月28日生,朝鲜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7月28日以(1997)延中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永龙犯奸淫幼女罪、强奸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1年9月12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吉高刑执字第48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5年7月26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刑执字第258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09年1月23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长刑执字第91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2012年1月17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458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于2014年1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李永龙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4年至1997年1月间,该犯分别在自己的出租房及被害人家里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将被害人赵某、金某强奸;1993年夏至1994年冬期间,该犯在和龙市自家和被害人乔某某家,先后两次将未成年的被害人乔某某强奸。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一监区参加案工劳动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212分。该罪犯54岁,吉林省和龙市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同意假释。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该犯多次强奸犯罪,犯罪情节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永龙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张务兴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笑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