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年长刑执假字第00322号
(2014)长刑执假字第0322号
罪犯李高塔,男,1985年10月23日生,汉族,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人,初中毕业,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服刑。
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长汽开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高塔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50000元。因本人上诉,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9日以(2012)长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于2014年10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认为罪犯李高塔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5月初被告人李贵民欲向被告人李高塔购买10万元假烟,并于2011年5月15日向被告人李高塔支付货款人民币5万元。5月末,被告人李高塔从通过物流发给被告人李贵民假烟111箱,被告李贵民接收后,租用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力旺康景小区7栋103号车库,将从被告人李高塔处购买的假烟全部存放于此。2011年6月16日,公安机关查获此车库内假烟共计6294条,合计1258800支,经吉林省烟草专卖局鉴定,共价值人民币242640元。经吉林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查获物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伪劣卷烟。经查,被告人李高塔无烟草专卖许可证。被告人李高塔非法经营假烟共计1258800支。该犯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四监区参加电子检测劳动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37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91元。该罪犯29岁,其妻子李碧林保障其生活来源,福建省诏安县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同意假释。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该犯非法经营数额较大,主观恶性较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高塔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青科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