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兰广全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2016-07-15 05:08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2578号

罪犯兰广全,男,1987年5月3日生,汉族,吉林省通化市通化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2010)东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兰广全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因本人上诉,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0日以(2011)通中刑二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于2014年1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永泉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刑罚科赵立军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兰广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兰广全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2009年03月因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原判认定,自2007年,在宋治东的组织下,兰广全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此期间多次参与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等活动。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二监区参加平缝劳动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1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56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兰广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有犯罪前科,涉黑犯罪,且犯数罪,主观恶性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兰广全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4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张务兴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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