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年长刑执假字第00323号
(2014)长刑执假字第0323号
罪犯朱建峰,男,1979年6月21日生,汉族,黑龙江省铁力市人,小学毕业,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服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6日以(2011)德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建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于2014年10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认为罪犯朱建峰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04月21日5时许,被告人朱建峰驾驶黑F79361号重型厢式货车,沿G1(京哈)高速公路向哈尔滨方向行驶,当行至1132公里加400米处时,与停在右侧道内的由魏彦景驾驶的吉JC3298号轿车车尾部相撞,致吉JC3298号车向前移动又与停在右侧路肩内的由嵇洪彬驾驶的辽HK0353-辽HK332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货车右侧后部相撞;黑F79361号重型货车继续滑行又与停在右侧道内的由高继峰驾驶的黑MA4315-黑MM452号重型仓栅半挂货车追尾相撞。造成吉JC3298号车上驾驶员魏彦景和乘员郝镜波、王雪军、魏艳波当场死亡,黑F79361号车、吉JC3298号车、辽HK0353-辽HK332号挂车、黑MA4315-黑MM452号挂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吉林省高速公路公安局长余分局认定,朱建峰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该犯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六监区参加服装缝合劳动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39.5分。该罪犯35岁,其母亲孙兆凤保障其生活来源,黑龙江省铁力市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同意假释。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该犯犯罪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社会危害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建峰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青科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