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宫立国假释-刑事裁定书(假释用)

2016-07-15 05:06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年长刑执假字第00210号

c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长刑执假字第0210号

罪犯宫立国,男,1969年6月14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学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4日作出(2007)龙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宫立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2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9月6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275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铁北监狱于2014年7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宫立国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7月至8月间,该犯在辽源市涉黑案件刘文义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以帮助打探案情、办理取保候审请客送礼为由,先后骗取刘文武人民币20万元。案发后大部分赃款已被公安机关追缴。现在吉林省铁北监狱十四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1月18日获得奖励1次,2012年8月9日获得奖励1次,2012年1月18日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2年1月13日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400分。该犯本次考核期内,在监月消费295元,已执行财产刑2000元。该罪犯45岁,其妻于冰保障其生活,吉林省长春市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同意假释。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宫立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宫立国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伟

代理审判员  孙宁

代理审判员  徐俊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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