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1537号
c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仇亚军,男,1974年5月25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9日作出(2004)长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仇亚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日以(2004)吉刑核字第225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2月28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吉高法刑执字第10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6月5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吉高法刑执字第30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2011年12月27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442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铁北监狱于2014年7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铁北监狱认为罪犯仇亚军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2004年3月18日在本市宽城区长新街金源歌舞厅内吸烟被制止,而与被害人发生口争执,继而撕打,该犯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将被害人刺伤,致使其抢救无效死亡,该犯在实施犯罪后逃离现场。现在吉林省铁北监狱十五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7月10日获得奖励1次,2013年1月15日获得奖励1次,2012年7月25日获得奖励1次,2012年1月9日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67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仇亚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严重暴力犯罪,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仇亚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24年8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伟
代理审判员 孙宁
代理审判员 徐俊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