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1519号
c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朱庆双,男,1971年5月27日生,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4月24日作出(1996)长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庆双犯惯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6月21日以(1996)吉刑核字第153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1998年9月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吉高刑执字第15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1月8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吉高刑执字第2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2006年12月6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刑执字第438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二年;2010年12月30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长刑执字第527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铁北监狱于2014年7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铁北监狱认为罪犯朱庆双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曾于1990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自1994年6月至1995年4月间,采取撬破手段,分别在榆树市十多个乡镇盗窃73起,其中23起未遂,盗窃财物价值28000余元。本次犯罪系累犯。现在吉林省铁北监狱十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1月16日获得表扬1次,2011年7月6日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30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朱庆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犯罪次数较多,主观恶性较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庆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伟
代理审判员 孙宁
代理审判员 徐俊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