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1501号
c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王占东,男,1977年11月1日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6日作出(2006)四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占东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本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6日以(2007)吉刑终字第74-1号刑事判决,予以改判,认定被告人王占东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月13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吉高法刑执字第3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月6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吉高刑执字第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铁北监狱于2014年7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铁北监狱认为罪犯王占东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之妻宋某与本村刘某有不正当性关系.2006年8月28日20许,该犯窜至刘某家,见刘某女儿一人在家,便采取勒脖子等手段将刘某强奸后勒昏掩埋,该犯怕被发现又返回将其挖出向被害人胸部猛刺两刀.。现在吉林省铁北监狱四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7月5日获得奖励1次,2012年7月20日获得奖励2次,2012年1月6日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32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王占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严重暴力犯罪,犯罪情节恶劣,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较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占东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30年3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伟
代理审判员 孙宁
代理审判员 徐俊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