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1287号
c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田树怀,男,1965年4月27日生,汉族,吉林省四平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6月12日作出(1997)四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树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8日以(1997)吉刑核字第153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0年4月2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吉高刑执字第25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7月2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吉刑执字第27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2006年1月25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刑执字第34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09年1月23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长刑执字第88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2011年9月20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311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于2014年6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田树怀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因得知其妻与被害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怀恨在心,于1996年3月3日在公主岭市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将被害人刺死。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有一定责任。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五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12月31日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3年7月20日获得奖励1次,2013年2月3日获得奖励1次,2012年6月30日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88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田树怀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树怀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15年8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伟
代理审判员 孙宁
代理审判员 徐俊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