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842号
罪犯吕文学,男,1966年4月22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31日作出(2004)长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文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1日以(2004)吉刑核字第192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10月3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吉高刑执字第70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无期徒刑;2009年9月2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吉高法刑执字第50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12年12月18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388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于2014年12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吕文学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因被害人怀疑其同居女友与该犯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于2003年3月7日14时许酒后在电话里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遂纠集四个人乘出租车到长春市宽城区兴业大街大理石厂附近的马路上,用镐把,拳脚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该犯曾因盗窃罪于1990年1月22日被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三监区参加主食加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31.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吕文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因怀疑被害人与其同居女友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纠集多人将被害人打死,情节恶劣,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吕文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5年1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学柱
审判员 梁青科
审判员 袁立范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