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韩永浩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2016-07-15 04:49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760号

罪犯韩永浩,男,1966年9月25日生,朝鲜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珲春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珲春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0日以(2005)珲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永浩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1月9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长刑执字第398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1月17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448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于2014年12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韩永浩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1994年07月28日null判处有期以上徒刑二年。原判认定,2004年2月22日23时许,该犯携带斧子,并用帽子遮面后,到珲春市新安街一商店以买啤酒为借口进入屋内,趁店主程某不备拿出斧子砍,因斧头掉地而未果。后该犯用商店内菜刀砍被害人数刀,因遮面的帽子掉地,遂起灭口之念。将跑出屋外的被害人拽进屋内用菜刀连砍被害人头部数刀。见其不动,进柜台内翻动钱财,后被害人又跑出屋外,该犯追出用菜刀砍被害人,因被害人反抗,怕被人发现而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程某为重伤。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五监区参加扎工艺品蝴蝶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1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20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7.7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韩永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犯数罪,且严重暴力犯罪,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永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12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学柱

审判员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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