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徐国强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2016-07-15 04:47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804号

罪犯徐国强,男,1978年10月17日生,汉族,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2日作出(1999)四刑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国强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因本人上诉、民事判决原告方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6日以(1999)吉刑终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予以改判,认定被告人徐国强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3026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1月25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刑执字第36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2年8月30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278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2022年8月15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吉高刑执字第61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徐国强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伙同他人于1998年3月28日晚10时许在梨树县榆树台工商分局实施抢劫,致被害人死亡,抢走现金100余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五监区参加扎工艺品蝴蝶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1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351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5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徐国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该犯犯数罪,致人死亡后果严重,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国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8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学柱

审判员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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