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尹刚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2016-07-15 04:45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790号

罪犯尹刚,男,1974年3月21日生,汉族,吉林省舒兰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0日以(2009)吉中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尹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26022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月16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吉刑减执字第8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尹刚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3月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尹刚于2009年1月6日22时许,在桦甸市夹皮沟镇老牛沟村延边无烟烧烤店酒后因琐事与邢某某酒后发生矛盾,继而厮打,在厮打中,尹刚用随身携带的尖刀照被害人颈部一刀后逃离现场,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该犯为累犯。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二监区参加熨烫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09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444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尹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该犯为累犯,致人死亡后果严重,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尹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30年11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学柱

审判员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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