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马岩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2016-07-15 04:45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1842号

罪犯马岩,男,1988年2月16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7日以(2010)长汽开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于2014年8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认为,罪犯马岩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月至3月间,该犯在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轿车二厂总装车间内,分3次盗窃风险储备箱内的迈腾轿车气体放电大灯12个,在第三次盗窃后欲出厂时,被保安例行检查发现其驾驶车内有4个大灯而送交公安机关。以上物品经鉴定价值50947元,该犯得赃款4800元.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被收缴并已返还被盗单位。该犯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数据缺失】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21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900.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马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盗窃次数多,数额特别巨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岩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4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审判员  袁立范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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