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366号
罪犯张文彦,男,1963年2月6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以(2012)二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文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于2014年12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张文彦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1999年06月因吸毒劳教一年;2003年03月因吸毒劳教一年;2004年03月因吸毒劳教一年六个月;2006年11月因吸毒劳教二年。原判认定,2012年5月7日11时许,王晓光伙同张文彦经预谋后驾驶捷达车在长春市二道区正茂市场,王晓光负责在车内接应,张文彦在24栋一家商铺盗窃华远等离子切割机主机一台,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7500元,张文彦销赃后得赃款500元被二人挥霍。同年7月19日12时30分许,王晓光伙同张文彦经预谋后驾驶捷达车在长春市二道区凯利市场,王晓光在车内接应,张文彦在DI栋一家商铺盗窃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000元,二人当场被市场保安员抓获。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四监区参加勾套半检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127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736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该犯伙同他人两次实施盗窃犯罪,社会危害后果严重,其曾因吸食毒品多次被行政处罚,不符合减刑条件,依法不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文彦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学柱
审判员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