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370号
罪犯李广新,男,1966年1月26日生,满族,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4日以(2011)靖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广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于2014年12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李广新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1996年09月27日因盗窃罪判处有期以上徒刑七年。1990年02月27日因盗窃其他治安处罚。原判认定,1997年7月15日晚,李广新与杨宗江、孙亚辉合谋后,由孙亚辉事先安排好线路,并提前把靖宇县公安交警大队三楼会议室门插销打开,李广新、杨宗江跳墙进入院内,用木棒搭到楼上,李广新在下边把风,杨宗江进入交警大队长办公室,盗窃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万元、红塔山牌香烟14条(价值1680元)、中华牌香烟1条(价值350元)、一次性成像照相机一台(价值2240元),大哥大手机电池三块(价值4464元)李广新分得赃款5000元,被其挥霍。同年7月13日晚,李广新伙同杨宗江驾驶摩托车窜至靖宇县镇郊林场,墙跳进入院内,杨宗江用铁棍撬开林场场长办公室,将办公桌的抽屉撬开实施盗窃时,被人发现后逃走。同年8月3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综上,李广新盗窃财物总价值58734元。李广新系累犯、从犯。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五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45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李广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伙同他人两次实施盗窃犯罪,社会危害后果严重,且系累犯,其主观恶性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广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7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学柱
审判员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