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晓庆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2016-07-15 04:42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375号

罪犯刘晓庆,男,1984年12月4日生,汉族,吉林省舒兰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0日以(2012)舒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晓庆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于2014年12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刘晓庆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月20日19时许,许洪彪在舒兰市平安镇金色禹晗歌厅与平安镇李成发生争吵之后,让吕海洋找人打李成,吕海洋找来了刘晓庆、郭小川等人,刘晓庆手持铡刀头、郭小川等人持尖刀伙同吕海洋去歌厅,双方见面后厮打在一起,刘晓庆、郭小川分别持手中刀具砍对方,分别致陈某头部、右前臂外伤为轻伤、曲某某头面部外伤为轻伤、李某左胸外伤为轻微伤、马某左肘部外伤为轻微伤,吕海洋头部外伤为轻微伤。案发后,刘晓庆到公安机关投案。刘晓庆系从犯。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五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06.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刘晓庆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晓庆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4年12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学柱

审判员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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