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342号
罪犯侯典斌,男,1964年3月8日生,满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2日以(2012)柳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侯典斌犯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于2014年12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侯典斌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底,因师江有50米采伐指标,其让战友李贞帮其在向阳镇买一片林子,李贞又找赵洪江帮助讲价。同年11月23日师江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2万元购买了尹立胜在向阳镇五凤楼村的林木并与尹签订了转让协议,约定采伐事宜一切由师江负责。2011年12月份采伐设计时,师江、李贞、赵洪江发现是公益林,不可能办来采伐许可证。师江又在向阳镇八宝村买了一片林子,打算等八宝村的林子采伐完后,就采五凤楼村的林子。于是采伐完八宝村的林子,就把五凤楼村的林子全部非法采伐。经现场勘验为落叶松1033棵,立木材积215.943立方米。侯典斌到五凤楼村采伐现场后即发现木材没有号印,没有运输证明,明白是非法木材,仍以每米830元的价格购买了师江的全部木材215.943立方米,后以各种形式将师江、李贞、赵洪江所滥伐的林木全部运走。案发后退还全部非法所得。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一监区参加辅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201.5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577.62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侯典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明知为非法木材仍予以收购,社会危害后果严重,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侯典斌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2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学柱
审判员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