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年长刑执字第03919号
罪犯刘伟山,男,1966年10月30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10日以(2002)长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伟山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8月25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长刑执字第219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09年8月5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长刑执字第286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2年9月18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290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刘伟山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1989年11月因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原判认定,1、被告人刘伟山于2000年6月间某日窜至长春市玉潭镇东升村刘某某家,并欲强奸刘某(女,未满14周岁),因刘反抗并呼救,其兄刘亮闻讯赶到现场与刘伟山发生厮打,刘伟山将裤子、鞋遗留现场而逃脱。2、被告人刘伟山于2001年8月27日,在长春市明珠建筑工地,持菜刀闯入一工棚内,乘被害人于志英睡觉之机,脱掉自己裤子欲行强奸于志英,于见状质问被告人并呼救,被告人刘伟山用菜刀将于志英头部砍致重伤,并将闻讯赶来的周大萍胳膊砍伤后逃走,被告人刘伟山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五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29.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刘伟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有犯强奸罪前科,系累犯,恶性较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伟山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11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