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万朋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2016-07-15 04:41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年长刑执字第03589号

罪犯张万朋,男,1984年12月6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初中毕业,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以(2012)绿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万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652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认为,罪犯张万朋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万朋于2012年3月16日6时许,驾驶吉AY7980捷达出租车拉乘被害人徐某某,在行驶过程中,被告人张万朋强行将车开至绿园区皓月大路与四环路交汇处的高架桥附近,采用语言威胁的方式,抢劫被害人于某某人民币60元,白色苹果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00元)案发后,赃款已返还被害人。被告人张万朋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系自首。该犯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五监区参加一线编织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37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652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张万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驾驶出租车抢劫乘客,社会危害性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万朋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8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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