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349号
罪犯辛永富,男,1964年4月3日生,汉族,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3日作出(2012)四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辛永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因本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9日以(2012)吉刑三终字第1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于2014年12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辛永富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2004年12月17日因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以上徒刑二年。原判认定,2009年9月,黄福君伙同魏志远、张国军预谋盗窃输油管道中的原油,让杨金成帮忙寻找盗窃地点,杨金成将迟学毅介绍给二人,并称迟学毅在公主岭有已装好阀门的盗油地点。黄福君与迟学毅商定将迟的侄子迟彪租住的公主岭市东三街庆铁输油管线附近居民陈某某的院落(厕所内已安装后的阀门)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5万元兑给黄福君,尔后多次盗窃原油共计80吨,予以销赃,张国军联系并让辛永富帮助销售原油。经辛永富联系,黄福君等人将在该地点盗窃的原油约200吨,以每吨2500元的价格低价卖给孙艳顺。事后,黄福君等人送给辛永富东南菱帅轿车一台,案发后该车被收缴。综上,辛永富参与盗窃原油约200吨,价值约为864200元。辛永福系从犯、累犯。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二监区参加机台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242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278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辛永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系累犯,其主观恶性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辛永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4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学柱
审判员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