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336号
罪犯孟祥磊,男,1989年3月15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人,小学教育,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以(2011)靖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孟祥磊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于2014年12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孟祥磊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2011年04月29日因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2005年09月15日因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以上徒刑四年六个月。原判认定,2011年5月末,孟祥磊通过张相磊承兑何某某在靖宇县花园口镇江沿村的按摩院,在兑换按摩店时有一个小姐肖某。承兑一周后,宋碧涛将小姐祝某领到按摩店,后人手不够,孟祥磊、张相磊又找小姐张某某到其按摩店帮忙一周。祝某在按摩店卖淫所得给了宋碧涛,小姐肖某、张某某卖淫所得与孟祥磊三七分,肖某、张某某得七。孟祥磊还与按摩店的小姐签订了自愿卖淫协议。在共同犯罪中,孟祥磊系主犯。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一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282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孟祥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容留他人卖淫,是主犯,社会危害后果严重,并有前科,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孟祥磊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2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学柱
审判员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