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年长刑执字第03936号
罪犯张玉坤,男,1961年10月4日生,汉族,吉林省四平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9日以(2011)四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玉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张玉坤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害人冯立萍因与该犯(被害人冯立萍的丈夫)吵架后离家出走,该犯找到女儿张美玉,让其帮助寻找冯立萍。2011年3月14日9时,张美玉和其男友聂鑫陪同冯立萍回到家中,并劝该犯与冯立萍和好。当日17时3O分,该犯在婚姻中介认识的袁丽红给其打电话,引起冯立萍的不满,冯立萍与该犯发生争吵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该犯随手拿起一把尖刀刺中冯立萍左胸部一刀,后逃离现场。冯立萍因左胸部创口达胸腔致左肺及左肺动脉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该犯确认冯立萍已死亡,因该犯后悔杀人,选择喝药自杀,喝药后约见其子女见面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九监区参加安全巡视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28.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张玉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玉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4年9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