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铭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2016-07-15 04:38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728号

罪犯李铭,男,1976年5月25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以(2010)四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于2014年12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李铭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1月,路浩从广东省中山市购买麻古1700片、冰毒20克,带回公主岭市贩卖。经李铭联系,路浩在公主岭市卖给胡启鹏、郭海龙麻古290片,路浩得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9500元、李铭得款2500元。经李铭联系,路浩在长春市卖给杨博麻古75片、冰毒7克,路浩得款6000元。胡、郭准备到辽宁省本溪市贩卖,因听说不好卖而将290片麻古退给李铭,但李铭未返给路浩。李铭贩卖麻古365片计32.12克、冰毒7克。当月,杨博在长春市卖给李铭、唐晓川麻古40片、冰毒5克,后李铭、唐晓川将冰毒分成6包,卖出5包,与40片麻古共贩卖得款5500元。同年12月,经预谋由唐晓川出钱,李铭负责进货,二人共同贩毒,从广州市购买麻古250片、冰毒6克,唐晓川分两次从李铭处取走麻古50片、冰毒4克,在公主岭市贩卖麻古30片、冰毒4克,李铭得款8000元,唐晓川得款1000元。李铭与唐晓川吸食250片麻古中的45片,唐晓川与他人吸食贩卖剩余麻古20片中的7片,其余13片被收缴。同年12月25日,佘同为李铭贩卖毒品居间介绍买主,公安人员以买主名义提出买麻古30片,佘同在运送毒品时被抓获,35片麻古(重3.402克)被收缴。李铭系主犯,有立功。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十监区参加卫生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44.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377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李铭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后果严重,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3年12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学柱

审判员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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