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慧杰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2016-07-15 04:38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723号

罪犯王慧杰,男,1987年2月26日生,汉族,吉林省通化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6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慧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于2014年12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王慧杰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2012年06月13日因抢劫罪判处缓刑三年缓刑五年。原判认定,王慧杰曾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6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万元(已缴纳)。2009年9月12日凌晨1时许,王慧杰、赵义宾尾随被害人赵某至通化市东昌区团结街月潭委原英语报社附近,二人采取拳脚殴打的暴力手段抢劫赵某提包一个,内有现金一元多及手机一部、钱夹等物品。王慧杰系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二监区参加机台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00.5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58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王慧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其主观恶性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慧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3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学柱

审判员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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