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719号
罪犯刘庆贺,男,1993年6月21日生,汉族,吉林省磐石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1日以(2012)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庆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于2014年12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刘庆贺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林宇因吴泽旭与其妹妹谭某处对象而不满。2011年11月17日晚,二人在QQ群网聊时互发信息辱骂,谭程、柳佳文帮助林宇,周洋、陈龙帮助吴泽旭,相互辱骂对方并约定到吴泽旭居住的磐石市宝山乡安乐村安乐屯殴打。次日中午,林宇从长春市返回磐石市,与谭程商议殴打吴泽旭,由林宇纠集宋长江、柳佳文,谭程纠集祝彦明、刘庆贺、丰充及刘超,刘庆贺纠集吴贺男及张思雨,共计十人在磐石市阳光网吧集结,于15时许携带镐把、片刀、砍刀等凶器乘坐面包车到安乐屯外。吴泽旭接听林宇手机后告诉在其家喝酒的陈龙、周洋、王宇、来鹏及陈帅、宋健等7人准备铁管、木棒等凶器前去殴打。吴泽旭先打林宇头部一下,双方械斗。陈帅、宋健离开现场,丰充、张思雨持镐把在旁助威,刘庆贺持军用刺刀恐吓对方,宋长江持砍刀将吴泽旭头部、臂部砍伤,谭程、柳佳文、祝彦明、来鹏及刘超持镐把将分别持木棒、铁管殴打的吴泽旭,陈亮、王宇、周洋打伤。经鉴定,吴泽旭、陈亮属轻伤,林宇、王宇、周洋、均属轻微伤。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一监区参加机台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154.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刘庆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庆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4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学柱
审判员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