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744号
罪犯唐华泽,男,1990年7月17日生,汉族,吉林省舒兰市人,中等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5日以(2011)永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华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于2014年12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唐华泽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唐华泽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0元。在刑罚中发现有余罪,被解回,经查:2008年10月9日,刘超、董勇、唐华泽、吕方田等人在吉林市11中附近网吧上网时。刘超提出抢点钱,其他人同意,预谋到永吉县口前镇抢劫,当日下午至晚上,在永吉县第十中学附近采取语言威胁、殴打等手段抢劫作案两起,抢得孙某某80元、郑某5元及手机一部,后将手机变卖100余元。同年10月,刘超、唐华泽、吕方田在吉林市昌邑区松江四中抢劫作案一起,抢得两名学生100余元。10月,董勇、唐华泽、吕方田等人在船营区延安街三角线附近抢劫作案一起,抢得马某某3元及一部手机。同年10月6日、9日、10日,董勇、唐华泽、吕方田等人在昌邑区莲花街BBC外语学校附近,抢劫作案三起,抢得邹某57元及手机一部、邹某某120元及手机一部、刘某0.5元及电话卡一张、打火机一个。综上,唐华泽参与抢劫七起,已判决三起,未处罚四起。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二监区参加机台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09.5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824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唐华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唐华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5年12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学柱
审判员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