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谭电在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2016-07-15 04:36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986号

罪犯谭电在,男,1984年10月4日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2日以(2007)吉中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电在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2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月13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吉高法刑执字第4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2年9月18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300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于2014年12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谭电在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梁胜益、谭电在、黄辉潭、冯世业等人于2005年8月至2006年6月间,先后在吉林市、桦甸市、磐石市、九台市等地,以撬盗保险柜为手段,交叉结伙盗窃作案,其中谭电在参与盗窃作案17起(其中未遂2起),盗窃财物价值491973元。谭电在系主犯。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四监区参加小打孔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393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9.42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谭电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参与盗窃犯罪十七起,系主犯,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谭电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6年4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学柱

审判员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庆岐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