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徐德福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2016-07-15 04:33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052号

罪犯徐德福,男,1963年9月18日生,汉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珲春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4日以(2010)珲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德福犯贪污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于2014年1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强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监狱刑罚科姚斌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徐德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徐德福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2月,徐德福、马金芳利用担任珲春市英安镇中华村村委会主任、报账员职务上的便利,在协助英安镇政府发放中华村沉陷区土地补偿款的过程中,虚报韭菜地下沉面积2面,骗取国家补偿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8万元,二人平分。徐德福、马金芳以花钱办事的名义非法收受杨某成韭菜地补偿款4.94万元,二人平分。马金芳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犯贪污罪、受贿罪的事实。2009年5月至同年10月,徐德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开发中华新村住宅楼时,为开发商衣某岭谋取利益,4次收受衣某岭送给的现金110万元。徐德福犯罪所得全部赃款已被追缴。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一监区参加案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2次,获得考核积分332.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658.6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徐德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贪污、受贿等犯罪,社会危害后果严重,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德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7年3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学柱

审判员  李晓春

审判员  梁青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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