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年长刑执假字第00305号
(2014)长刑执假字第0305号
罪犯满海,男,1975年6月5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城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1日作出(1999)白中法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满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82045元。因本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20日以(1999)吉刑终字第2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1年9月19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吉高刑执字第65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4年12月27日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四刑执字第142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0年2月11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长刑执字第038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于2014年1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永泉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刑罚科赵立军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满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满海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7年9月27日19时许,位于白城市柴禾市附近晨光食杂店的老板魏翠英与王立东、闫喜坤,还有一个河南人共四人在自家门前打台球,闫喜坤打完后,球从东南角打到了西南角,轮到王立东打,此时杨某来了,靠在台球案子南侧不动,王立东让杨让一下,杨不动,王立东又让杨替他打,杨也不打,此时,满海来后便抢下闫喜坤手中的台球杆准备打,王立东见打不了便和魏翠英说“嫂子,咱们不打了”,满海便瞅杨某,杨某说你瞅啥呀瞅,满海便抡起台球杆打在杨某的头部左侧,将杨某打倒在地,满海扔下台球杆逃离现场,杨某被打后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十监区参加犯医护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414分。该罪犯39岁,外向开朗型,其姐满丽提供生活保障,白城市洮北区司法局同意对该犯适用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满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满海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6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学柱
审判员 李晓春
审判员 梁青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杨 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