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阳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2016-07-15 04:32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2168号

罪犯李阳,男,1994年10月26日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6日作出(2011)德刑重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阳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0元;李阳监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占某与其他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某经济损失52423.0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李阳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2月9日23时许,李阳伙同王鑫、战海波、任东洋在德惠市和平路一食杂店附近将被害人付某扎致重伤、九级伤残。2010年3月17日18时许,王鑫伙同战海波、曾鹏、李阳、李世旭在德惠市和平路八道街口将被害人王某某带至圣豪球吧,后通过王某某找来被害人钟某某,让二被害人找与其有矛盾的王某。李阳发现钟某某价值685元的手机不错便强行要下,李阳又找来王鑫、刘通、任东洋等人,后将王某某、钟某某带至洪盛招待所,刘通发现王某某戴的价值368元的项链后欲占为己有,被曾鹏抢下,后被李阳拿走。案发后手机、项链被收缴返还。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二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1年10月31日违纪1次,2013年8月27日获得奖励1次,2014年1月3日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02分。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已缴纳财产刑5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李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系数罪,社会危害后果严重,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阳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5年1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学柱

审判员  李晓春

审判员  梁青科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扬 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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