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042号
罪犯张荣坤,男,1973年10月3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研究生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3日以(2007)松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荣坤犯单位行贿罪、对公司人员行贿罪、操纵证券市场罪、欺诈发行债券罪、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6月24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168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7月26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258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三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于2014年1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强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监狱刑罚科姚斌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张荣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张荣坤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张荣坤原系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禧公司)董事局主席、董事长、上海沸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沸点公司)实际控制人沸点公司、福禧公司及张荣坤为谋取本单位的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折合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9136113元;沸点公司及张荣坤为谋取本单位的不正当利益,向公司人员行贿170万元;沸点公司及张荣坤为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与他人合谋,集中资金、持股和信息优势联合,并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劵交易及自买自卖,在证劵市场操纵海欣股份股票,影响证劵交易价格,制造证劵市场假象,严重扰乱证劵市场秩序。福禧公司及张荣坤等人在本公司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劵中,共同隐瞒本公司实际财务状况及有巨额担保的重要事实,编造虚假内容的财务报告和募集说明书等申报材料,欺骗发行短期融资劵。沸点公司及张荣坤等人在为沸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后,将其中的1亿元的注册资本转出,未用于沸点公司的经营活动。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十一监区参加积极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339.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张荣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荣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1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学柱
审判员 李晓春
审判员 梁青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