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993号
罪犯李永江,男,1978年7月23日生,汉族,黑龙江省五常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0日以(2000)延中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永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1月5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吉高刑执字第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9年6月30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吉刑执字第27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于2014年12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李永江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0年3月11日24时许,李永江在龙井市骗乘牟某某驾驶的奥拓出租车,用玻璃片威胁,抢走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0余元,后驾驶该出租车逃跑途中将车丢弃。3月15日23时许,李永江在和龙市骗乘王某某驾驶的夏利出租车,用水果刀威胁,抢走170余元,后驾驶该出租车逃跑途中将车丢弃。3月17日3时许,李永江在龙井市骗乘李某某驾驶的奥拓出租车,用玻璃片威胁,抢走95元和价值4.5万元的奥拓出租车。案发后,该车已收缴返还。3月18日1时许,李永江在延吉市骗乘范某某驾驶的奥拓出租车,用玻璃片威胁,抢走90元,之后驾驶该出租车逃跑途中将车丢弃。4月13日2时许,李永江、兰风军预谋抢劫后,在延吉市骗乘刘某某驾驶的奥拓出租车,用圆珠笔顶住刘的后腰,抢走70元及价值200元的BP机和价值3.7万元的奥拓出租车。案发后,BP机和该车已收缴返还。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五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0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07.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37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李永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针对出租车司机实施抢劫,社会危害后果严重,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永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4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学柱
审判员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