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永峰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2016-07-15 04:30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4006号

罪犯张永峰,男,1975年1月20日生,汉族,吉林省四平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4月24日以(1996)四刑初字第11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永峰犯流氓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0年1月5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吉高刑执字第4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4年11月10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刑执字第360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08年12月16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长刑执字第427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于2014年12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张永峰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3年10月26日14时许,张永峰伙同孙正龙、吕生龙等人在四平市铁西区六马路防疫站东侧路段附近,因同伙董凯被人打伤,欲截车送医院,被截的一四轮拖拉机以大马路不让四轮车走为由拒绝,张永峰、孙正龙等人便用尖刀、车摇把及拳打脚踢等手段对司机葛某雷、葛某石进行殴打,致葛某雷死亡,葛某石重伤。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八监区参加车把手打磨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08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113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张永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永峰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4年12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学柱

审判员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庆岐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