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037号
罪犯宋爱中,男,1962年1月21日生,满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人,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于2006年12月8日作出(2006)白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爱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民事赔偿人民币177589元。因同案上诉、民事判决原告方上诉,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院于2007年3月28日以(2007)延中分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2月16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长刑执字第410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于2014年1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宋爱中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7月15日中午,宋爱忠与朱宝君饮酒后在白林宝马林场施业区红土山料场被害人高某某承包的工资田便采摘拱嘴蘑,15时许,高某某前来阻止时与朱宝君发生争吵并厮打,厮打中高某某将朱宝君骑在身下,平时与高某某就有矛盾的宋爱忠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棒打在高某某头部,致其昏迷,后将朱宝君夫妻支走,并于当晚7时许对高某某妻子谎称“我高哥怎么在地边睡觉呢”,高某某妻子让宋爱忠打电话找车将高某某送到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同年7月17日早死亡。被害人死亡。177589.77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十监区参加熨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0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316.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82.6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宋爱中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仅因琐事,持木棒打被害人头部致其死亡,后果严重,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爱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7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学柱
审判员 李晓春
审判员 梁青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