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蒋富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2016-07-15 04:29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032号

罪犯蒋富,男,1968年1月29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1日作出(2007)双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富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50000元。因本人上诉,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4日以(2007)长刑终字第204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9月20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302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于2014年1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蒋富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2001年07月03日因盗窃罪判处有期以上徒刑四年。原判认定,李新哲、蒋富、李二朋、宋志民、于福中合谋盗窃变压器内的铜芯,五人交叉结伙作案,共同准备了各种扳子、钢锯、绝缘杆子等作案工具,于2006年2月至同年10月间,流窜至吉林省九台市、永吉县、辉南县、长春市双阳区等地,以破坏性手段盗窃使用和闲置中的变压器铜芯。共计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29台,破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10540元,其中蒋富作案12起,破坏变压器19台,价值144790元。盗窃闲置中变压器铜芯,经核实共计破坏盗窃变压器11台,盗窃物品数额累计119350元,其中蒋富作案11起,盗窃变压器11台,价值119350元。蒋富系累犯,且系盗窃罪累犯。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十监区参加案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06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蒋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犯数罪,又系累犯,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蒋富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8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学柱

审判员  李晓春

审判员  梁青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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