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年长刑执假字第00094号
假释案件合议笔录
时间:2014年1月13日
地点:443办公室
承办人:梁青科 合议庭成员:沈伟、张新华
记录人:杨 笑
合议(2014)长刑执假字第094号
审判长 下面我们合议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罪犯贾东志假释一案,首先由承办人介绍案情并发表意见。
梁青科:(介绍案情,略,详见报告)该犯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3日作出(2009)乾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东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9年12月1日入监,实际执行刑期4年6个月,余刑至2016年7月12日。执行机关呈报意见:予以假释。
承办人认为,剩余时间长,不假释
沈伟:同意,不假释
张新华:同意,不假释
结论:不假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