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绿刑初字第254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甲,男,1965年3月29日生,满族,初中文化,吉林省伊通县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伊通县,捕前住:长春市绿园区。因本案于2014年6月30日被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女,1965年3月27日生,满族,小学文化,吉林省伊通县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伊通县,捕前住:长春市绿园区。因本案于2014年6月30日被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以长绿检公诉刑诉(2014)第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甲、王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王欣、杨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甲、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9日21时许,绿园区公安分局四间派出所民警吴某某、王某乙为处置“张甲涉嫌殴打他人案件”,将违法嫌疑人张某甲依法传唤至四间派出所。被告人张甲、王某甲得知后,赶到四间派出所,欲放行张某甲,办案民警遂进行劝阻。在民警劝阻的过程中,被告人张甲、王某甲对办案民警吴某某、王某乙进行撕扯,导致吴某某外伤致双上肢挫伤已构成轻微伤,王某乙外伤致右上臂咬伤,右耳皮肤裂伤,已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张甲、王某甲的供述、证人王某乙、吴某某、张某甲、李某、单某某、尹某某、于某、张乙、张某乙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自述材料、照片及病历、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传唤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身份证明、人民警察证、户籍信息、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甲、王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甲、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9日21时许,绿园区公安分局四间派出所民警吴某某、王某乙为处置“张甲涉嫌殴打他人案件”,将违法嫌疑人张某甲(张甲之子)依法传唤至四间派出所。被告人张甲、王某甲得知后,赶到四间派出所,欲放行张某甲,办案民警遂进行劝阻。在民警劝阻的过程中,被告人张甲、王某甲对办案民警吴某某、王某乙进行撕扯,导致吴某某外伤致双上肢挫伤已构成轻微伤,王某乙外伤致右上臂咬伤,右耳皮肤裂伤,已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书证】
1、受案登记表及立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载明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并立案侦查的事实。
2、到案经过:载明被告人张甲、王某甲到案的经过。
3、吴某某、王某乙自述材料:载明被告人张甲、王某甲妨害公务及吴某某、王某乙被打伤的事实经过。
4、照片及病历:载明被害人吴某某、王某乙在执行公务中的受伤的情况。
5、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分局传唤证:载明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分局2014年6月29日持传唤证对张某甲进行传唤的情况,传唤时间为2014年6月29日20时10分。
6、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告人王某甲、张甲因妨害公务于2014年6月3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7、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及执行回执:载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甲、张甲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对王某甲、张甲进行告知及长春市拘留所执行期限的情况。
8、长春市公安机关绿园区分局四间派出所证明:载明①四间派出所办理的“20140508张甲殴打他人”案,经过调查取证,张甲同妻子王某甲、儿子张某甲涉嫌殴打他人,办案民警吴某某与王某乙给双方调解两次没有达成和解协议,后张甲与王某甲逃避侦查,民警多次打电话通知张甲、王某甲、张某甲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但是张甲长时间不到派出所接受调查。2014年6月29日20时许,民警吴某某与王某乙执传唤证到四间新村小区10栋3门509室张甲家中,将张某甲传话到派出所后,民警让张某甲通知其父母到派出所,欲给双方再次进行调解。21时左右,张甲与妻子王某甲还有其他几名亲属到达派出所,张甲进屋就质问民警,为什么抓他儿子,并且授意张某甲离开派出所,民警吴某某和王某乙、治安员曲某某和尹某某一起站在派出所门口阻拦张某甲离开派出所,当时吴某某、王某乙两名民警身穿制服半袖,警用标志佩戴齐全,而且一直负责案件调查,张甲、王某甲在明知两人是警察的情况下,对两名警察进行殴打、推搡,欲将其儿子从派出所抢走,在致使两名民警身体多处受伤。②吴某某、王某乙系绿园公安分局四间派出所民警。2014年6月29日,吴某某、王某乙两人在派出所值班期间处理张甲、王某甲、张某甲殴打他人案件中,依法执传唤证将违法嫌疑人张某甲传唤证传唤至四间派出所办案区域进行调查取证,属于依法执行公务行为。
9、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证明:证明吴某某、王某乙系绿园公安分局的民警,2014年6月29日两人在四间派出所值班期间处理张甲等人殴打他人的行政案件时,依法执传唤证将违法嫌疑人张某甲传唤至四间派出所办公区域进行调查取证,两人属于依法执行公务。
10、身份证明材料:载明①被告人王某甲、张甲的自然情况及均无前科劣迹。②被害人王某乙的身份信息。③证人张某甲、尹某某、于某、李某、单某某、张乙、张某乙的身份信息。
11、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治安警察队证明:载明张甲、王某甲阻碍执行公务案,被殴打民警系我分局四间房派出所民警王某乙、吴某某。
12、人民警察证:载明被害人王某乙和吴某某系人民警察的身份情况。
13、吴某某户籍信息:载明被害人吴某某的自然情况。
14、辨认笔录:载明2014年7月10日证人于某、张某乙辨认出2014年6月29日晚在四间派出所妨害公务的张甲、王某甲的情况。
15、光盘一张:载明2014年6月29日晚,被告人王某甲、张甲妨害公务的事实经过。
1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载明①被害人吴某某外伤致双上肢挫伤已构成轻微伤。②被害人王某乙外伤致右上臂咬伤,右耳皮肤裂伤,已构成轻微伤。
【证人证言】
1、证人吴某某证言:2014年6月29日21时许,在长春市绿园区四间房派出所一楼大厅,我和王某乙在派出所传唤嫌疑人的时候被打了。我和民警王某乙将张甲的儿子张某甲依法传唤到派出所调查情况,王某甲和张甲赶到派出所质问我们原因,后来要把张某甲带出派出所,我们说案件还在调查,张某甲不能走。他们就开始厮打我和王某乙,把我和民警王某乙打了,张甲把我摔倒了好几次,还不停的厮打我,王某甲还在派出所门口把民警王某乙咬出血了。王某甲和张甲都动手打警察了。
2、证人王某乙证言:2014年6月29日21时许,在长春市绿园区四间房派出所一楼大厅,我和吴某某都被打了,我被王某甲咬了。我和民警吴某某将王某甲的儿子张某甲依法传唤到派出所调查情况,王某甲和张甲赶到派出所质问我们原因,要把张某甲带出派出所,我说案件还在调查,张某甲不能走。他们就开始厮打我和吴某某,把我和民警吴某某打了,王某甲把我的右边胳膊咬出血了,王某甲还在派出所门口打了我半天。张甲还把民警吴某某摔倒了。动手打警察有王某甲和张甲。王某甲知道我是警察并且在执行公务。
3、证人张某甲证言:2014年6月29日下午19点左右,民警到我家将我传唤到四间派出所,我就在询问室里等着,后来我爸妈就来了,我认为我可以走了,我就出来了,我看见爸妈和警察在撕扯,我就走过去,我的眼镜就被碰掉了,我就要出去找眼镜,我以为案件调查已经结束了。我就和堵门的矮个民警王某乙发生了撕扯,一直撕扯到门外。后来我就被一个民警带回到派出所了。我就是推搡警察了,没有其他的行为。
4、证人李某证言:2014年6月29日晚上21点左右,我小舅于某被带到派出所了解情况,我在派出所大厅站着。当时有个年轻的男子张某甲和一个岁数大的男子张甲不配合,开始撕扯警察,警察王某乙挡住门不让他们出去,警察说案件没有结束,他们还不能走。张某甲不停的撕扯推搡警察,张甲把警察吴某某摔倒在地,吴某某站起来,张甲又把他摔倒在地。这时候张某甲冲出派出所了,这几个人就在派出所门口继续厮打堵门的警察王某乙。在派出所大门口,王某甲咬了矮个子警察王某乙的右胳膊一口,王某甲还不停的打他的头和脸,王某乙的耳朵被她打坏了。
5、证人单某某证言:2014年5月8中午四间小区门口我儿子于某和儿媳被打了,当时我们报案了,今天晚上9点左右派出所的民警给我儿子于某打电话叫他来派出所一趟,我是2014年6月29日9点多来的。我们到派出所后在外面的车里坐着, 20分钟后进来一辆面包车,从车上下来6、7个人来到派出所门厅,张甲和警察吵吵,张某甲从里面出来要往外跑,警官吴某某、王某乙上去阻拦张某甲,王某甲、张甲还有一个穿旗袍的女子亲都上来撕扯警官,张甲把警官吴某某的衣服扣扯掉并且把警官的前胸挠坏,警官挣脱后张甲又抱住警官吴某某的大腿不叫警官去抓张某甲,王某甲撕扯王某乙警官,还用嘴咬王某乙警官胳膊并且用手抠这名警官的耳朵。
6、证人尹某某证言:我是四间派出所的协警。2014年6月29日下午21点左右,我在四间派出所大厅正常值班。张某甲的父亲张甲、母亲王某甲、张某甲姑张淑芬、张某甲叔张乙,进门后质问民警为啥抓张某甲,后来不听民警解释辱骂民警,无理取闹。后来张某甲从讯问室走出来要跑,民警吴某某、王某乙上前劝阻,说案件还在调查阶段不能走。张甲把民警吴某某摔翻在地,并在地上厮打吴某某,把吴某某的脖子胸口抓破了。民警王某乙就堵在门口,张某甲和王某甲就厮打王某乙,张某甲跑出派出所大门后,继续厮打吴某某和我。王某甲咬了民警王某乙的右胳膊、打了王某乙的头和耳朵。
7、证人于某证言:因为2014年5月8日我和我对象张某乙被人打了,今天派出所吴某某警察让我到派出所。2014年6月29日21时45分许,在四间派出所门厅里,打我对象的张某甲不听民警劝说要自己离开派出所。民警在制止的时候,张甲等多人对民警进行了阻挡和撕扯。我在厅里看到王某乙在屋里把住门立柱把手,把张甲妻子拦在了屋子里,张甲妻子跟着王某乙撕扯起来。我看到王某乙的右胳膊出血了,一个耳朵也出血了,吴某某的前胸有伤。
8、证人张乙证言:我侄子张某甲和别人打仗了,被带到派出所了,我就和我姐张淑芬、我哥张甲、我嫂子王某甲一起来看看咋回事。我们来到四间派出所一进屋他们就和警察撕扯起来了。我看见张甲、王某甲还有张淑芬和警察连喊带叫的撕扯起来,我侄子要往外走,警察王某乙拦着说不能走。张甲和王某甲就和警察撕扯。后来我和张某甲就冲出派出所了。
9、证人张某乙证言:2014年6月29日21时45分许,在四间派出所门厅里,打我的张某甲不听民警劝说要自己离开派出所,民警在制止的时候,张甲等多人对民警进行了阻挡和撕扯。民警制止时,张甲用手推他妻子往民警王某乙身上撞了好几下,并且对他妻子说你挠他打他(针对民警王某乙)。我在厅里看到王某乙在屋里把住门立柱把手,把张甲妻子拦在了屋子里。张甲妻子跟着王某乙撕扯起来。民警没打张甲及他们家人。局势控制住后,我看大王某乙的右胳膊出血了,一个耳朵也出血了。
【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张甲供述:2014年5月29日晚上,我儿子张某甲给我打电话说他被带到派出所了。我和妻子王某甲和我弟弟张乙、妹妹张淑芬、妹夫刘启光开车到四间派出所。到派出所后我儿子从大厅就要往外走,民警吴某某拉我儿不让走,我儿子就硬往外走,我就急了。我就上去阻挡和撕扯住民警吴某某想让我儿子从派出所走出去。民警扯我儿子不让走,我撕扯民警的胳膊、衣服等部位。我就不管不顾的撕扯拦我儿子的警察吴某某了。王某甲和民警王某乙撕扯了。警察之所以把张某甲传唤到派出所,是因为我们打架那天张某甲后来也到场了,张某甲那天没有打人。
2014年6月30日晚上10点多,我儿媳妇给我打电话说我儿子张某甲被带到四间派出所了,我知道后就和我媳妇王某甲,我弟弟张乙、妹妹张淑芬,妹夫刘启光开车来到了派出所,到了派出所之后,我儿子就要往外走,民警吴某某就不让我儿子走,说调查一个案子没完事呢,我当时就有点急眼了,就上前和民警吴某某撕扯起来了,在撕扯过程中吴某某摔倒了,后来我们被带进派出所了。
2、被告人王某甲供述:2014年6月29日下午21点左右,我来到派出所,质问民警因为啥抓我儿子张某甲?民警说调查取证。这时候我儿子就出来了,我们就往外走,矮个子民警王某乙堵着门,不让我们出去,说案件还在调查,不能走。我和张某甲和警察厮打起来,我儿子就跑出派出所大门了,我就和堵门的警察王某乙厮打起来,我老头张甲把高个警察吴某某摔翻了。我还把堵门的警察王某乙给咬了,咬在胳膊上了。动手打人就我和张甲和我儿子张某甲,别人都没动手。我就咬王某乙了,还跟他厮打半天。民警王某乙胳膊的伤是我咬的,我知道咬的是警察,我知道警察是执行公务,我一时糊涂。只有我和张甲动手打警察了。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张甲、王某甲均表示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张甲、王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甲、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30日起至2015年6月29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30日起至2015年6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谢子男
审 判 员 李冬冬
人民陪审员 张美玲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冰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