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丽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5 04:22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94号

罪犯兰丽华,女,1964年10月24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学文化,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7日作出(2010)辽西刑重字第0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兰丽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兰丽华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2日作出(2010)辽刑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兰丽华申诉,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辽刑再字第2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认定被告人兰丽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1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兰丽华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兰丽华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兰丽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兰丽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2018年8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

二O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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