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初字第309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 1962年5月7日出生于吉林省长岭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长春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17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8月8日以长南检公诉刑诉【2014】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于2014年12月17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天琴
代理审判员 刘利多
人民陪审员 张校顺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忠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