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危险驾驶刑事裁定书

2016-07-15 04:18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初字第309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 1962年5月7日出生于吉林省长岭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长春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17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8月8日以长南检公诉刑诉【2014】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于2014年12月17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天琴

代理审判员  刘利多

人民陪审员  张校顺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忠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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