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终字第00344号
原公诉机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辛强,男,1994年4月2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宾县,汉族,小学文化,系长春市南关区百年恒记早餐店服务生,户籍地宾县,暂住地长春市南关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辛强犯抢劫罪一案,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431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辛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原审被告人辛强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辛强申请撤回上诉。
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辛强表示认罪服法,并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辛强撤回上诉。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43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福庆
代理审判员 范文浩
代理审判员 龙 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裴铭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