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怀宝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5 04:15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绿刑初字第205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怀宝,男,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长春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捕前住长春市绿园区。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长春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吉长绿检刑诉(2014)第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怀宝犯诈骗罪由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王欣、崔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怀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怀宝谎称能帮被害人孙某某找人将其丈夫从戒毒所释放为名,于2014年4月13日下午1点30分许,在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东方医院南侧胡同里骗取被害人孙某某办事款人民币4.5万元。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程怀宝的供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长春市农商银行个人储蓄凭证、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怀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4.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程怀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程怀宝谎称能帮被害人孙某某找人将其丈夫从戒毒所释放为名,于2014年4月12日下午1点30分许,在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东方医院南侧胡同里骗取被害人孙某某办事款人民币4.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载明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孙某某报案,并立案侦查的事实。

2、抓获经过:载明公安机关于2014年6月25日在长春市南关区东天街协和超市附近将被告人程怀宝抓获。

3、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载明被告人程怀宝、被害人孙某某的自然情况及被告人程怀宝无前科劣迹的事实。

4、长春市农商银行个人储蓄凭证:载明被害人孙某某于2014年4月12日在长春农商银行07107070110099****6439户名为齐国泰的卡上取款人民币50000元。

5、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刑警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孙某某被诈骗案中,介绍被害人孙某某与犯罪嫌疑人程怀宝认识的张晓平(外号张二)、胡宗伟、张洁(杰)三人现无法找到,正在继续侦查。

【证人证言】

证人张某某证言:我的一个朋友叫齐新的2014年4月左右(具体哪天我忘了)因为吸毒被强制戒毒两年,她媳妇孙某某让我帮着找人看是否能花点钱放出来。我就通过一个叫胡宗伟的朋友找到了程怀宝,程怀宝是胡宗伟的姐夫。就这样程怀宝答应孙某某能办强制戒毒释放这件事,但需要6万块钱。2014年4月12日,孙某某把钱在普阳街东方医院楼下给的程怀宝,一共给了6万元钱,再之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孙某某把6万元钱给程怀宝的时候,当时有孙某某、程怀宝、我和张杰在场。

【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孙某某陈述:我来报案,我被程怀宝诈骗了6万块钱。2014年4月9日,我老公齐新因为吸食毒品,被红旗街派出所治安拘留十五天,强制戒毒2年,我就找我老公一个好朋友叫张晓平的问这事怎么办,他说他有朋友能办。之后他就给我介绍他的一个朋友程怀宝。这个叫程怀宝的自称是东北师大保卫处的干事,他说他有许多公安系统的战友,他能找人把我老公给放出来,但需要办事费用6万元。我就问他具体找谁办这事,他说,他找市法制处的处长,还有禁毒总队的张中华,市局预审处退休的崔宽,现在被张中华返聘到市局工作,还有市局法制处的叫张贺的。当时看他这么肯定,又是我老公朋友介绍的就信了。2014年4月13日,我从新天地楼下的农商银行取了6万元钱,打车到的普阳街东方医院楼下,在医院南侧的一个胡同里把钱交给程怀宝。当时他承诺2天以后就能把我老公放出来,但过了十天拘留结束,我老公被送去强制戒毒,根本没被释放。我看我老公没被释放,就问他具体找谁办这件事,他说他找市法制处的处长,还有禁毒总队的张中华,市局预审处退休的叫崔宽,还有市局法制处的叫张贺的这些人正在办这个事。后来我一直找程怀宝,他总是以各种理由拖我,就这样我天天去找他,他天天以各种理由拖我。又过了一个月,我和我父亲去他们家找他,他看实在瞒不住了,就说钱被他花了,事也没办。我这才知道被他骗了,就管他要钱,他说让我等等,他在找人继续办这事,但还需要2万元钱,我知道他又想继续骗我钱我没答应,让他把钱还我,事我不办了。但程怀宝说钱被他挥霍了,就是不还我钱了。实在没办法,我就来报案了。程怀宝肯定没有能力把我老公从看守所释放出来。后来我去他说的单位找他,才知道他根本不是东北师大保卫处的职工,我问程怀宝找谁办的事,怎么办的,他也说不清楚,我还从公安机关了解到这事根本办不了,所以他是个骗子。我交给程怀宝6万元钱的时候没有凭据,我只有取钱的时候,银行的取款凭据。程怀宝家住在军星小区6栋3门201室。

我是从银行取了五万块钱现金,又从家里拿了一万块钱现金,之后交给的程怀宝,一共给了他六万元钱,我这有拿五万元钱的取款凭证,后来我找他要钱的时候,他说他把其中一万五千元钱给了胡宗伟。我是通过张晓平(外号张二)、胡宗伟、张洁三个人介绍找到程怀宝办强戒释放的。

我确定是4月12日给程怀宝的钱,因为我是那天取的钱,有取钱的收据为证。我取钱的收据上名字齐国泰是我老公的父亲,我的公公。我给程怀宝钱的时候有张杰和张晓平(张二)在场,胡宗伟是开大车的,没时间来。

【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程怀宝供述:2014年4月13日上午,胡宗伟给我打电话,在电话里问我拘留、强制戒毒能不能办出来,我说能办,胡宗伟问我多少钱能办出来,我说三四万吧,胡宗伟没说什么,就把电话挂了。过一会儿胡宗伟就又来电话说办事的价钱谈完了,六万块钱,但是我们得收15000元钱,也没说理由,我就说太多了吧,小洁和张二分别接过电话说这是规矩,必须得收的钱,我也没说什么就同意了。胡宗伟还说一会我们去找你。上午的时候,胡宗伟、胡宗伟的爱人小洁、张二、孙某某就到东方医院旁边的胡同来找我,见面之后孙某某就问我她老公齐新的事能不能办,我说能办,两天就能出来。孙某某又问我办事得多少钱,我说得需要六万元,孙某某就同意了,他们就走了。下午的时候,孙某某、张二、小洁又来找我,孙某某把六万元给了我,她们就走了。这事我没给孙某某办,因为我办不了,后来孙某某就找我问我事办的怎么样了,我就说正办着呢,市局法制处的张贺、禁毒总队的张中华、市局预审处的崔宽正给我办着呢,就快办完了。其实这几个人我也不认识,就是想在孙某某那里长长面子,可信度强一点。后来孙某某天天找我,我就找各种理由推诿她,直到一个月前孙某某和她父亲上我家里找我要钱,我看瞒不住了,就告诉了她钱被胡宗伟、小洁、张二拿走15000元,其余的45000元被我花了,再后来被警察抓了。我总共诈骗60000元,被胡宗伟、张二、小洁拿走15000元,我得45000元。我没有能力给人家从戒毒所里办出来,诈骗的钱都被我吃喝、买彩票挥霍了。我没工作,也没钱花,就想骗点钱花。胡宗伟是我以前的小舅子,我在93年左右曾经在市公安局一处成立的贸易公司打过工,他就以为我能在公安局认识点人,就找我了。我当时一想没钱花,就编造了一些假的事实想骗点钱花。胡宗伟和小洁是夫妻,张二是干什么的我不知道,他是孙某某的朋友。

我诈骗了孙某某的钱,是45000元,我说能把孙某某的老公齐新从戒毒所里办出来为由骗的钱。我不认识我所说的市局和禁毒总队的人,都是假的。我没有能力把孙某某的老公从戒毒所里办出来。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程怀宝均表示无异议,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合议庭予以确认。

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程怀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程怀宝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违法所得款应予追缴,返还给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怀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5日至2017年12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两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程怀宝退赔违法所得款45000元,返还给被害人孙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徐朝峰

代理审判员  陈明茹

人民陪审员  张美玲

二0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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